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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招588人(4)

2017-03-02 10:21  |  浙江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七、资格复审和体(技)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和各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籍户口簿(本科以上除外)、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7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本科以上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区县(市)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报考各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6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技)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八、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人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面试成绩÷2。

  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分别由市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全市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分别由市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体检

  市级招录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区县(市)和乡镇招录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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