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市海曙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3)
七、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籍户口簿(本科以上除外)、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本科以上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区委组织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6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八、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在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全区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在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报考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二、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各招录机关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其中,乡镇(街道)定向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 2017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材料的,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人员接到招录单位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