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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6)

2017-03-18 19:19  |  安徽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五、关于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录用

  1.如何确定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公布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公告》公布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确定比例,从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2.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是否需要参加测评体能?

  需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应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进行体能测评。

  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评。

  3.什么时间进行体能测评和面试?

  体能测评和面试时间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入围人员可以关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各市指定网站的后续信息。

  4.如何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比例合成,合成的比例为6:4。

  5.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6.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

  7.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8.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9.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0.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11.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内容。考察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要求进行档案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凡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录用程序。

  13.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考生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14.招考中哪些环节可以递补?

  资格复审环节,出现面试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体能测评环节,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体检和考察环节,出现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进入公示环节后职位出现空缺的,由招录机关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行。

  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1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如何规定?

  为保持乡镇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组字〔2015〕7号)精神,自 2015年2月5日起,我省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艰苦边远乡镇签订5年不得流出本乡镇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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