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照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的部署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发适合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定向招聘岗位。
(七)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2015〕21 号)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定向招聘残疾人工作,编制适宜残疾人的定向招聘岗位,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带头面向残疾人招聘。
(八)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九)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
(十)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三、参加统一笔试的初级岗位招聘
(一)招聘岗位
1.岗位任职条件中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专业要求不高的通用型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应参考教育部公布的学科目录。
2.岗位要求工作经历的,工作年限计算截至 2019 年 1 月 17日。
3.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不同事业单位的相同、相近岗位,可适当归并,集中招聘。
4.对残疾但不影响履行工作职责的报考人员,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报考和聘用。
5.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条款。
6.招聘信息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变更。
(二)招聘条件
1.应聘人员除符合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外,年龄应在 40 周岁以下(1978 年 1 月 17 日以后出生),同时具备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条件要求。
2.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3.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4.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19 年 1 月 17 日前核发)的残疾人,可报考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
5.2019 届西藏、新疆生源(高考时户籍,下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西藏、新疆生源 2017—2018 届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报考符合岗位条件的面向西藏、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
6.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