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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丨陕西省直备考必备锦囊(一)

2019-03-27 11:08  |  华图在线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九、《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

  时间:2019年2月13日

  1.省政府网站公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将坚持以西安为重点、秦岭其他5市全覆盖的原则,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后续工作,突出抓好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整治,确保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无死角。

  2.适时开展“回头看”督查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方案》明确,一方面针对专项整治后续工作,要求彻底完成违建别墅专项整治最后收尾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已拆除别墅覆土植绿还耕,抓紧完善土地回收和其他项目手续;另一方面,针对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等问题的整治,分别提出了具体措施。

  3.整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编制整治工作台账。秦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

  ②实行问题销号管理。秦岭6市组织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

  ③成立专项工作组。针对突出问题,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成立6个工作组,督查指导秦岭6市完成问题整治。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在省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协调指导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秦岭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④开展“回头看”督查。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每年选择1个至2个突出问题,组织部门联合督查、各市交叉复核,并采取卫星遥感、随机核查、实地暗访等方式,全面准确掌握工作情况。要适时开展“回头看”督查,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

  4.《方案》明确,2019年6月底前,我省将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后续工作,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等问题全面整治到位,秦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加强。2020年底前,实现秦岭禁止、限制开发区内矿业权、小水电有序退出,矿山修复和尾矿库治理有序推进,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常态化管理工作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恢复。

  十、陕西国三车报废期延长

  1.陕西国三车报废补贴标准(2018年)已延长到2019年3月31日。

  在3月31日前仍按2018年的补贴标准。即:

  重型营运载货车的补贴标准仍为33000元,中型营运载货车为20000元,轻型营运载货车为9000元,微型营运载货车为6000元,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为7000元,“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为8000元。

  一旦进入2019年的标准,补贴最多直降3000元!近期有报废需求的一定要抓紧时间了。

  十一、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1.《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原则: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严格保护、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3.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4.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了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了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了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申请: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7.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8.取水量审批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审批申请人的取水量。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也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9.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取水证有效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不收取工本费。

  十二、《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管理事项目录》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经研究,决定公布《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管理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赋予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161项县级管理事项。

  3.《目录》中事项由经济发达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4.当事人对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涉及《目录》中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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