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帮助轻生女孩跳江,中职学生承担刑责
一、热点概况
李某是广西一所中职学校的学生,本来与小华素不相识。4月24日凌晨,李某骑车至广西南宁凌铁桥上时,看到小华。小华说想跳桥,但是自己又不敢跳,就叫李某帮忙把她推下桥,李某便照做了。所幸,有路过市民看到这一幕,马上报警。警方很快赶到现场,组织搜救小华,经救治,小华无生命危险,但李某却被带回去接受调查。
近日,南宁青秀区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将小华推下凌铁大桥可能会造成人死亡,仍将小华推下桥,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小华有自杀倾向,李某基于自杀者的要求,将其推下凌铁桥,但小华系未成年人,对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力。
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已涉嫌故意杀人,遂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网友观点
@布衣步行梅溪新雨 : 帮忙者只会直线思考啊?!她让你帮这个忙你就帮啊?!你就不会劝她回心转意啊?!难道你就不懂得推下去的后果吗?!——不过,对这样的”杀人“行为,在量刑时还是应当考虑其恶性程度的吧。
@嘿-你好-我叫周宏超:检察院做的对。不这样的话,那以后是不是随便推一把,万一人死了,就说,他让我推的。这没办法证明吧?
@我懒起来都忘了自己是谁 : 一个敢叫,一个敢帮,也是厉害了。
三、深度分析
(一)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关注点一:这样的“帮助”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1.李某已满19周岁,属于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该事件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方的死亡,却仍按照对方的要求将她推下桥,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且属于直接故意,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关注点二: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首先要稳住当事人的心态,不要让她情绪过于激动产生不良的后果。然后可以一边安抚她的情绪,一边报警求助。生命只有一次,珍惜当下,珍惜来之不易的生命。
四、面试模拟
为了帮助孩子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正确面对挫折,学校准备在各年级开展一次关于生命教育的宣传活动。领导让你负责组织,你准备怎么开展这项活动?
【参考解析】
孩子们正处于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无论是学业的压力,还是生活中的琐事,乃至家庭的问题都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各种各样的困扰。如果缺乏良好的应对方法,心智不成熟的他们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伤害到自己和他人。所以,我会认真组织好此次关于生命教育的宣传工作,帮助孩子们建立应对挫折的正确认识。具体来说,我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此次工作:
第一,进行前期调研,充分了解情况。我会查阅关于生命教育的相关资料和一些相关案例,对青少年的认知模式、行为习惯、常见心理问题等方面有一个充分地了解。同时,制定一份针对我校各年级学生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有没有遇到过不开心的事情?自己是怎么处理的?平时遇到问题会不会给父母讲?如果有,父母的回复是不是真的解决了问题?如果没有,自己会怎么办?喜不喜欢小动物?最信任的人是谁?等问题。此外,我还会联系学校的心理咨询老师、周边的公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青少年常见心理问题及相关解决方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为下一步宣传工作的开展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制定和完善宣传方案。我会和学校心理辅导部门、各年级班主任、家长代表,以及公安、妇联、共青团、民政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召开此次宣传工作的筹备会议,向大家展示前期调研的结果,共同制定符合青少年认知特色的宣传方案。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让此次生命教育宣传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把宣传的时间安排在周五下午,在学校的阶梯教室进行。同时,制作和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尽量做到图文并茂,生动形象地告诉孩子们如何应对困难和挫折,珍爱自己的生命。
第三,开展宣传活动,做好各方面的把控。我会邀请孩子和他们的家长一起来参与到我们的宣传工作中。具体来说,我会通过讲座和情景剧的形式,让家长和孩子们了解到生命教育的重要意义,遇到问题孩子们要主动找父母或者老师倾诉,而家长和老师则应该扮演好倾听者和知心人的角色,帮助孩子正确地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发放前期制作的宣传手册,让孩子们知道如何面对成长中的小问题,即使遇到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也有爱他们的人给予他们无私的帮助。此外,为了让我们的宣传工作效果更持久,我会在学校设立咨询室和小信箱,让孩子们在遇到问题时也有一个安全的倾诉和解决问题的渠道。
生命教育的宣传工作结束之后,我也会将此次宣传的效果和总结汇报给上级领导,并密切关注孩子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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