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聘辅警公告(130人)
为确保十三师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进一步充实基层维稳力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兵办发[2017]174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维稳工作需要,十三师公安机关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1、招聘岗位:十三师公安机关派出所、便民警务站、警务室、治安卡点等;
2、根据十三师公安机关核定辅警编制总数,结合现有人数和工作需要,此次招聘人数为130人,其中男性100人,女性30人。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正常履行报考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热爱公安事业;
4、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5、户籍、民族不限;
6、年龄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
7、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警院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8、符合公安机关政审有关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招聘:
1、近三年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2、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
5、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具有团场职工身份或其他身份的;
8、有纹身和体表检查、体检不合格及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主要有:报名和资格审查、政治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公示和聘用、岗前培训等。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政治审查
1、报名方式(推荐网络报名):
(1)现场报名。携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政审表(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到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政治审查。审核通过后,等工作人员通知进行后续程序。
(2)网络报名。非本地报名人员可通过网络报名,收到邮件回执即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时将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政审表(见附件5)、身份证、毕业证、退役证等扫描件以压缩包格式(储存文件名:XXX报名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2227939143@qq.com),审核通过后,等工作人员通知进行后续程序。
(3)政治审查报考人员填写政治审查表(见附件5),由户籍地(或常住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名时与报名登记表一同提交。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十三师公安局政治处辅警办:李警官:18309059155,代警官:15001696627
二道湖派出所:6581110 火石泉派出所:6521110
龙泉派出所:2514110 巴木墩派出所:6441110
黄田派出所:6401110 尖尖墩派出所:2390110
柳树泉派出所:6351110 骆驼圈派出所:6461110
大营房治安办:2566110 红山派出所:6853110
红星派出所:6824110
3、报名时间:2020年3月15日——2020年4月1日。
(二)笔试
通过政审、资格审查人员,到十三师公安局政治处辅警办领取《准考证》,由师公安局辅警办统一组织笔试。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测试》,考试范围为基础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
1、测评项目:男1000米跑(女800米)、4×10折返跑、纵跳摸高。
2、测评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见附件3)
(四)面试
(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时着正装。
(五)体检
上述程序结果合格人员,由十三师公安局辅警办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名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等规定执行,按照指定项目进行体检(见附件4)。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综合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履行聘用手续。首次聘用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按80%核发工资),试用合格由师公安局统一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
(七)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工作由师公安局辅警办具体组织实施。
(八)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十三师公安局纪委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招聘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使用假证,冒充退伍军人进入辅警队伍的,一经查实,移交侦查部门查处。
五、薪酬待遇及福利
(一)工资待遇
辅警工资6001元/月(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福利标准
1、工作满一年后,自次年开始续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标准参照民警体检标准;
2、单位按规定比例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伤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4、辅警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带薪休假等参照民警标准执行。本《招聘简章》由十三师公安局政治处辅警办负责解释。
附:十三师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
十三师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表
十三师公安机关聘用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男子组
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二)男子10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
(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十三师公安机关聘用警务辅助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十三师公安局政治处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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