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考点解读
2011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将于5月初进行。贵州的公务员考试比较特殊,它分为A、B、C三个类别。A类为综合管理类职位;B类为执行和操作职位;C类为计算机、会计、外语等专业技术职位。自2008年以来,主观性试题,总题量有所减少,但难度会上调,就会对考生在客观题上答题速度和准确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考查方向的转变,使广大考生复习难度加大了。针对这个情况,为了帮助各位考生做好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华图教育的老师通过对09及10两年贵州省的《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分析,了解到2011年贵州省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的比重还是比较大。
2009年贵州省《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分析,可知命题方向和题量如表1:
2010贵州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分析,可知命题方向和题量如表2:
2009年和2010年贵州省《公共基础知识》的法律考核内容为: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法是考核的重点。其中最常见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关概念的区分。
[真题2010第79题]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B?)??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 这道题的答案虽然选的是犯罪既遂,其实考查的知识点仍然是犯罪中止,即中止行为的有效性。??本题中,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其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李某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例外实施一定的行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本题中,李某虽然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但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王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王某因为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故答案选?B?。
对犯罪类型的考查,不仅在《公共基础知识》出现的频率高,而且在行测中出现的机率较大。由此大家要掌握关于犯罪的知识要点,以便于更好地解题。
知识要点:
1、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 犯罪未得逞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两者的区别: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
2、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两者的区别:通过以上的概念不难看出,犯罪中止是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了,但是预备没有实施。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时,由于犯罪人主观自愿而停止犯罪行为的情况,在量刑上应当适当减轻或者免除。犯罪未遂是被迫停止犯罪
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行为开始之前,计划和准备犯罪的时候,因为自己意愿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如:为杀人的买刀、踩点等被人识破。这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3、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