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2年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民间借贷阳光化
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民间借贷的放开已经刻不容缓,而严重的制度供给“短板”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和混乱所造成的。
有些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看似限制了高利贷行为,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我国《刑法》对于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非法集资行为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公司法》则限制公司向其高管人员借款;《外汇管理条例》严禁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进入民间借贷领域。这些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行为者、司法和有关管理机构都无所适从。
残缺的法律法规必然使民间借贷残缺。一方面,残缺的民间借贷非常分散、隐蔽和不规范,往往容易陷入借新还旧、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一旦资金链断裂,在缺少正规而严格的担保和抵押条件下,债权人就会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局面,甚至可能血本无归。一旦出了大问题曝光,就很难收拾,酿成社会不稳定事件。
[措施]
对民间借贷的“阳光化”与“合法化”,首要任务是加快对民间借贷的完整立法,使民间借贷主体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让其理直气壮地成为我国多元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合理引导民间借贷资本流向。当前在民间借贷资本数量不断增多的条件下,应当积极引导其投向信用好的企业和融资人,从而实现保值增殖;
第三,加大对于民间借贷的宣传力度,提高各主体对民间借贷资金的风险防范意识。
最后,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提供完善的信用信息,来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保证民间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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