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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让生态损害者“无路可逃”

2014-01-16 08:20  |  新华网  |  责编:张继云 点击收藏

  根治“人祸”,不能靠“人治”,只能靠“法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迈向生态环境问题“法治”的重要一步。我国《环境保护法》早就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遗憾的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迄今为止,很少听说哪个城市的市长因为任期内环境质量严重恶化而受到追责。反倒是听闻一些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大开绿灯”,甚至在引发严重污染损害后依然对污染企业加以袒护。如果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类似的问题即使不能绝迹,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当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不能仅仅针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企业和个人,也应当终身追究其责任。毕竟直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通常不是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而是相关企业和个人。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完全推到前者身上,也有失公允。同时,只有明确相关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才能厘清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只有相关主体各负其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才能行之有效,成为护卫生态环境的 “法宝”。

  毫无疑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还要逾越现实中存在的诸多桎梏。我们期待,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珠海经济特区,能够以《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为基础,大胆探索,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得到具体化,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蹚路,为人民和子孙后代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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