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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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危险来源不同 |
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 |
行为限制不同 |
非迫不得已 |
迫不得已 |
主体要求不同 |
任何人 |
不能有特定身份 |
损害程度限度 |
大于或等于 |
小于 |
实施对象不同 |
不法侵害人 |
不法侵害人 无辜第三者 |
在历年公基考试中,有一个考点是关于动物的侵袭,比如甲家养了一条大狼狗,当你从甲门口路过时,狗欲咬你,你和狗搏斗起来,结果你把狗打死了,请问你把狗打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在解答这样的题时,考生一定要注意,有很多考生误以为是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动物的侵袭是属于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之一。因为你把狗打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损害的是狗主人的财产权,因此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就是如果狗的主人唆使狗去咬你,而你把狗打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这时我们不认为是狗的行为,而是人的行为,这时,狗已经成为人犯罪的工具。因此考生在考试的时候要学会判断这两种情况的区别,提高应试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