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时政聚焦:谈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与公正
第三是健全维护司法权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重要举措。
所以说,无论是从体制还是从机制上,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四中全会都指明了改革的方向。
记者:您如何理解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马怀德:在司法审判中,审判独立是一个方面,是保证公平公正的第一个条件,责任是另外一个条件。法官必须信仰法治,严格执行法律,要有法治上的自觉。
如果给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但法官没有自律和自觉,那可能就会出现滥用司法权,司法不公,甚至会出现腐败等问题。
四中全会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诸如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中全会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而且四中全会还提出了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尤其是不断提升基层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记者:与以往类似规定相比,四中全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有何变化和特点?
马怀德:与以往类似规定相比,四中全会的要求更加明确,规定更加具体,第一是全程留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第二是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第三是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记者:如何让这一制度真正落实呢?
马怀德: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纪委在监督处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方面的职责,以及问责的程序、条件、范围、对象等。
比如,市委书记插手一个县法院的案件,或者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必须由省委或者省纪委,作为主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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