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时政聚焦:谈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与公正
2015年公务员时政聚焦:谈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与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也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围绕如何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相关问题,半月谈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
记者:现在如此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此您怎么看?
马怀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同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程序法的明确要求。
审判权只有依法独立才能保障公平公正,如果受到了非法的干预和影响,就不可能做出独立和公正的审判。
记者: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存在哪些干扰呢?
马怀德: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实际上是受到了不小的掣肘和影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
一方面一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把法院当成是一个下属部门和单位,发号施令,干预司法工作。另一面法院迫于地方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不得不接受一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非法干预。
记者:您如何看待四中全会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马怀德:四中全会坚持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从三个层面破解这个问题。
第一是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体制改革,大方向就是在三中全会的基础上继续强化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改革,明确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等。
第二是完善支持制度,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还提出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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