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聚焦:物业费审批开放需要落实
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聚焦:物业费审批开放需要落实
物业费审批开放需要落实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城镇的基层县乡物业小区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来实行的,想要把存在的问题解决,还需要进行审批开放。
记者近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包括非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审批。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已有物业服务企业7.1万家,从业人员超过600万人,服务供给较为充足,完全具备市场自由竞争形成价格和服务的条件,对于物业服务费等,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1月5日《北京青年报》)。
这是国家发改委又一次大范围取消下放相关收费价格管理,体现的是国家进一步大力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的思维、勇气和决心。而就非保障房项目小区物业服务费取消政府审批、由业主和经过充分竞争的物业公司自主协商来看,也无疑是增加了缴费者的话语权和自主权,更加真实地体现和回归市场决定服务价格,值得鼓舞,也值得期待。
可是还应该看到,要想使放开后的非保障房物业小区物业费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真正实现物业公司业主审批物业费,并不是物业费审批政策单一放开这么简单。
毋庸置疑,就全国范围来看,越是大城市,相关小区的业主入住率也越高、自我管理的权利意识也越强,同时这些地方物业公司的服务也越规范。也就是说,物业小区物业费审批放开后,大城市的物业管理及收费实现业主自聘、物业费供需双方协商,应该说是比较自然,水到渠成的事。
就确定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实践而言,事实上在许多地方也早已是半放开状态,比如《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等,就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自行与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物业费标准。另一种方式是在小区没有业委会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价格部门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实行政府指导价。
但实践中,在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基层的县乡物业小区的收费标准,很大程度上实行的就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并不是政府物价部门不放权,而是落实市场自主形成物业费标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是部分业主尤其是从农村居民等刚刚转化而来的业主,思想观念还跟不上,此前常年累月甚至祖辈以来住房就不用交物业费,让他们突然之间自觉自愿与物业公司协商服务缴费,还存在很大的观念障碍,基本无法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