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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储备:我国立法体系大梳理

2015-07-16 17:18  |  互联网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5、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准后施行。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的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8、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注:1.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表示效力高于,=表示效力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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