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知识之宪法-国家赔偿制度
2015-07-21 16:40 | 互联网 | 责编:钟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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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知识之宪法-国家赔偿制度
法律知识之宪法-国家赔偿制度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国家赔偿制度之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但是扣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