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015-07-30 11:34 | 互联网 | 责编:钟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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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之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1.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
【例题】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解析】B。
2.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
实行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由当地人自己管理当地事务,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的各工作部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