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行政法知识-行政组织法
2015-08-11 14:25 | 互联网 | 责编:钟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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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是处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相互关系的根本准则。
(2)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3)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2.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
(1)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和镇长负责制。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沦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该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行使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
(4)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公务员的录用和任用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