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