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华图网校一周精选(9月7日-11日)
层层“红线”为何难挡鬼手
法规制度红线缘何屡被破坏?哪些因素容易滋生资本市场领域腐败的“温床”?记者采访了解到,违规行为隐蔽性强、监管不力、查处困难及部分官员警醒意识不够是主要原因。
一是违规交易隐蔽“法术”多。专家指出,在“软权力”介入资本市场交易过程中,政策、内幕信息的“快递”及利益输送是主要的获利方式。违规行为隐蔽性强,成本低收益大,形成了股市特有的腐败空间。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当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出现一些新变化、新特征:部分涉案金额、非法获利特别巨大;涉案人员已涉及多类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出现多环节调配资金、频繁变换交易方式等隐蔽性较强,以及内外串通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
“一些官员及其家属能够更早更方便地接触到非公开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低买高卖等形式,获利空间巨大。有的则为上市公司的许可审批、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等打招呼、提供便利,而其亲属获得相关投资机会或股权,或者让企业‘先发财后回报’,进行利益输送,形成腐败期权化。”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教授庄德水说。
二是监督不到位。李永忠认为,股市是配置资本和资金的重要市场,而权力、资金和项目密集区往往是腐败的高发区。目前,证监会的权力结构不科学,决策和执行权分配不合理,监督不到位,使得股市在为企业融资降低成本和门槛的过程中,被官员用来牟利。“个别监管机构的干部本身就参与内幕交易或者存在违规行为,这必然导致监督的空白。”李永忠说。
三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应对不足。关注股市违规交易案件的法律学者闻志强告诉记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办案件数量之间存在较大落差。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反而增多,其根源就在于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应对存在不足。
据介绍,我国证券期货犯罪普遍存在“情节严重”等入罪标准设置过低问题,没有针对交易特点建构契合司法实践的追诉标准。同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对内幕交易犯罪的行政违法认定和刑事犯罪认定在处理程序上“脱钩多,挂钩少”,而且绝大部分公诉案件都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现有的侦查机制、举证责任分配机制难以适应金融犯罪特殊性、高度专业性等特点。加之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司法机关办案以及立法的漏洞与缺失导致法律适用存在障碍,在内幕交易惩治等方面的司法困境日趋明显。
四是干部警醒意识不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个别干部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缺少对于法律及公权力的敬畏,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或心存侥幸心理。“非公开信息等对股市影响明显,官员在这方面的保密意识差,有的内幕信息在非正式场合直接就传播出去了,有的绕着法律规定走或者干脆不执行,甚至心怀不轨,搅乱了股市秩序。”竹立家说。
资本市场“打鬼”应出硬招
时下正是资本市场探索稳定发展路径、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的关键期,面对对资本市场冲击大、负面影响广的证券腐败问题,须多管齐下加强防范。
强化法规制度落实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警示效应。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红文认为,个别官员逾越法规制度“红线”,暴露出法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软落实或不落实。有的单位采取签订个人承诺书的形式进行落实,但承诺响亮、行动无力,应加强管理,避免监管走形式。针对家属易成为腐败中介的现象,也应依法加强对证券腐败案件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违纪成本,达到震慑效果。
填补法律漏洞,提高司法应对能力。闻志强认为,事后打击和提前预防并重,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程序:坚持法定入罪标准与司法实践追诉标准的协调、统一;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引入资格刑,增强惩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立体、顺畅衔接,最大限度发挥“行刑合力”;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
完善监管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公开透明,推动技术监管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专家建议,应尽快调整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权力结构,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压缩股市交易非法牟利、恶意炒作的生存空间。同时,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信息共享,从技术角度建立大数据监管系统,使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在涉及违规交易时能及时锁定、取证,同时结合领导干部财产及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改革,将领导干部及家人投资股票证券纳入报告范围,将各种隐性权力晒在阳光下。
此外,专家表示,应加强官员自律,维护公共利益。“个别人抵制不住利益诱惑,在利益面前选择放弃理想信念和职业操守,对此,必须加强个人自律,同时强化公共理性,提高相关党政干部的公共意识。”庄德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