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考申论热点:严管干部却通报不能买菜
【参考分析】
无证摊贩占道经营,宁化县相关行政部门不是强化管理,反而是让人蹲着边上拍摄公职人员在违规摊贩消费的视频并予以通报,如此本末倒置的做法无怪乎让网友直呼“新鲜”、“奇葩”。而据了解,如此让人“看不懂”的管理方式不仅是真实存在的,而且还有该县的《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文件作依据,可问题是,如此本末倒置、南辕北辙的管理办法真的可以奏效吗?对于普通的公职人员而言合理吗?
强化城市管理,无证摊贩占道经营是一个常见、多发的难题,唯有加强教育疏导、管理巡逻,将问题的发生尽可能的降低到最少,消除在萌芽状态,而责任主体无疑是城市的城管执法部门,也是他们责无旁贷的部门义务。而福建宁化县的相关文件不是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而是通过一纸规定将责任和义务转嫁于普通消费者,企图通过釜底抽薪的办法迫使违规占道经营者“幡然醒悟”?其中的荒唐与谬误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普通消费者很难关注摊贩违规与不违规等管理的具体边界,如果人人都有管理城市秩序的能力,那城管执法部门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其二纵然宁化县当地的公职人员个个都认真遵守该县直机关的文件,那你又如何去禁止人数更为庞大的广大市民去光顾占道摊贩的生意呢?由此论之,宁化县直机关的文件无疑于一纸空文,而于当地城管执法部门而言是懒政、不作为的一件“红马甲”罢了!
根据该县县直机关的《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文件,明确规定有“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并成立督查组予以拍照曝光,对于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拿国家财政工资是公职人员没错,但是否就应该纳入到文件中的“党员、干部”范畴是值得商榷的,再说,不是先通报党员、干部,而是拿两名普通的人民教师开刀,明显有捏“软柿子”的嫌疑,如此执行文件精神是很难让人心悦诚服的,也是引发公众口水的重要缘由。
无论是党章、党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党员、干部等公职人员均无消费者不得到违法违规摊贩处消费的只言片语禁令,宁化县出台这个《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的文件就合法合理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可以说既歪曲了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是典型的“手伸的过长”的一个文件,更是对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懒政的一种包庇。
【提出对策】
目前各省均颁布了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不过,相关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规范的是社会危害较大的占道经营活动,而购买占道经营商家产品的公民并不在调整范围内。
这是因为,买菜和购买持有毒品有本质区别,其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机关党委对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十分必要,但以公开通报甚至罚款来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失范行为,明显偏离了社会治理的本意。
而且,宁化县针对机关党员干部的城市管理“行为规范”涉嫌违法设定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利。《立法法》和《党内法规制定暂行条例》对地方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作了严格规定,非法律法规不得对公民设定义务、限制公民权利,规范性文件更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何况,遍寻国法、党纪,都找不到处罚购买占道经营产品者的依据。
对党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应加强对此类“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于明显违反制定程序、法理和公序良俗的“红头文件”应依权限废止。
现代城市治理强调柔性执法、变堵为疏。笔者调研发现,基层城管执法人员大部分精力都在处理占道经营和跨门经营,容易引起暴力执法和冲突。解决占道经营的思路不是将板子打到买方身上,而是要创造条件使其合法化、规范化。在不少城市,基层城管执法局与企业合作在适合摆摊设点的道路两侧搭建了便民商品销售棚,让小商贩免费入点销售,既腾出了通行道路又美化了市容环境。
光靠党政机关发文换不来良好市容环境,要赢得民心必须学会尊重公民权利。少一些“红头文件”命令,多一些理念和方式创新,城市治理才能高效。
如此“让人大跌眼镜”的政府规定还是少出台的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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