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追小偷致死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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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追小偷致死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引热议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检察机关认为,福建漳州男子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3日《厦门日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邓学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而“扭送”几乎必然涵盖了“追赶”和“拉扯”。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也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责。就报道看,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黄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黄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黄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黄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黄某最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那么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以后遇到小偷行窃将没有人再会追赶,因为任何追赶、拉扯行为,都可能造成小偷摔倒受伤甚至死亡。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不等于黄某罪刑确定。期待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要么由检察机关主动撤回对黄某的起诉,要么由法院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人民网蒋萌: 小偷固然可恨,却不能以私刑报复,小偷要接受法律审判,法律也会维护小偷的权益。上述法治与权益理念,经过各种渠道普法、渐渐懂法的人们都明白,但这不意味着小偷逃跑时挣脱摔倒身亡,失主就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责。必须指出,任何人(包括警察在内)抓小偷都不可能是以和谐、友好、非肢体接触、非擒拿摩擦的方式完成。在这一过程中,追赶、撕扯不可避免。“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是过失致死。根据媒体报道,失主黄某追赶并抓住小偷衣袖,这算是“过失”吗?难道,失主该任由小偷逃跑,或追上小偷却“不能抓”?所谓致死,显然具有因果关系。何为因,何为果?小偷死亡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其自己拼命挣脱、摔倒身亡。换言之,小偷不愿被擒拿、行为过激、动作过大,必然要承担拼命的后果,这是典型的“不作死不会死”,怎能赖失主“有过错”?不过,媒体报道终归不是警方调查结果,失主黄某有没有其他防卫不当的行为尚不明确。如果仅凭抓住小偷衣袖给失主“定罪”,于法理相悖,恐难服众。
@京华时报舒锐: 实际上,抓小偷不仅是群众的权利,更是他们主动承担公民责任的表现。然而,正如任何权利都有限度,群众抓小偷的权利也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方面表现于在抓到小偷后,不能采取过激的打击报复行为;另一方面更在于抓小偷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群众将小偷追入河中并阻碍其上岸,导致小偷溺亡,最终,抓小偷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到该事件,仅从报道情况看,事主蓝某仅仅只是抓扯了小偷的衣袖,因为地滑导致小偷摔倒进而身亡,这显然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因此,认定为意外死亡更合适,这或许也是公众普遍质疑该案的原因。当然,之前报道本身就不严谨,该案具体案情还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判断并发布。
对于该起“乌龙报道”事件,我们不仅要关注案情,也须关注“乌龙”本身。事实上,已有不少网友注意到了,“男子被起诉”报道的通讯员正是涉事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之后检察院又回应称男子目前并未被起诉。这难免让人生疑。出现如此“乌龙报道”,当地检察院不仅需要对案情进行澄清,更须对何以造成乌龙给个说法,究竟是通讯员误报,还是记者歪曲了通讯稿,值得深究。
若是采取更严格的标准,之前的报道更存在严重硬伤。这就是,即便检察院提起起诉了,报道若是要提及案情,至少也须加上“检察机关诉称”,不应由通讯员或者记者自行认定案件事实,这显然是在影响、剥夺审判人员的裁判权。司法报道本是极为严肃的,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媒体都须慎之又慎,审慎把握报道的准确度与尺度,更是媒体不可推卸的职责。乌龙司法报道严重误导公众,更让他们对司法产生了误解与质疑,实在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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