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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省考申论热点:期待“辱母杀人案”能够得到更受认可的判决

2017-03-29 09:05  |  华图教育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备考2017年省考,华图网校小编整理了2017年公务员422联考申论热点:期待“辱母杀人案”能够得到更受认可的判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助力2017年公务员422联考!

  2017省考申论热点:期待“辱母杀人案”能够得到更受认可的判决

  申论热点材料阅读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聊城一起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案,一石激起千层浪,短时间内,众说纷纭,议论纷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辱母杀人案”、“激情自卫”、“正当防卫” 等关键词登上了各社交媒体热门排行。引发群情激奋大讨论的源头,来自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据这篇文章描述“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脱下裤子,当着儿子的面用极端手段侮辱母亲。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儿子摸出水果刀刺伤4人,其中一人不治身亡。而后,儿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申论热点独家模拟题及详细解析

  模拟题

  对于“辱母杀人案”,你有什么看法?你又是如何看待舆论的态度呢?

  【舆论现状】

  于欢一案,受到网络舆论的极大关注。在某门户网站上的单条新闻下,评论就超过200多万条,加上其他各大网站以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上的留言,初步预计已经过亿,创造了有中文网络以来的参与纪录。

  民众的广泛参与,表面上是对受侮辱与受伤害者个体命运的关注,实际上是对所有人命运的共同关注。

  于欢被判故意伤害、无期徒刑,在网上引起热议。

  厦大两名教授微博发声支持于欢,易中天教授支持刺死辱母者的当事人于欢无罪,邹振东教授更是发表博文《辱母被刺死者,其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来力挺于欢。

  【参考分析】

  这个案件之所以升温发酵,一方面体现出人伦与法理的冲突,一方面也得益于有关方面并未有意隐瞒打压,删帖删文,而是包容透明,让各自观点充分表达,体现了我们法治建设的成熟和开放。随着舆情升温,司法机关也主动作为积极回应。最高检察院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高级法院也发布了已于3月24日受理该案上诉,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的消息。

  细节恰恰是判断是非的基础,网上发布的一审判决书与前文报道有所出入,据判决书中被告人所述“派出所的民警带来,派出所的民警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 《刺死辱母者》所描述的是儿子在母亲受辱的情况下刺死辱母者,主题和逻辑关系也是要围绕这个“事实”,被告人在法庭阐述的案发瞬间的情景则与此不符。所认定的事实,并不完全一致。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也有所不同。

  连日来评论围绕着伦理与道德展开,也有人探讨正当防卫的法理依据,对“防卫紧迫性”作出判断。必要的理性探讨和理论分析是可取的,但需要更多的事实作为评判依据。有些偏激者甚至认为“杀死辱母者的行为,不但不应惩罚,反而需要褒奖”,这样的言论往往把争论引向极端。在这个事件中,公众更要保持必要的理性,不要被过度情感和偏颇言论所左右,如果指望通过“血亲复仇”、“以暴制暴”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那无异于是缘木求鱼。感情用事,言辞偏激,跟帖过激,解决不了法律问题。

  在本案当中,于欢用水果刀捅伤四名暴力催债人员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行为,无疑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在于,于欢的行为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下,应当如何追责?

  首先,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也就是是否可以将于欢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其次,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再次,从量刑角度而言,于欢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前两者属于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后者则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结合本案,于欢维护其母、并在警察离开之后持刀捅人的行为究竟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含义,是本案追责的关键所在。一审判决认为,于欢“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认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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