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免考试的范围及条件
在招聘计划中,单列招聘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可免考试,直接进入考核招聘程序;报考乡镇卫生院在计划中单列招聘医疗类岗位取得学士学位本科毕业以上的人员,如招聘人数和报考人数比例为1:1的免考试,直接进入考核招聘程序。
六、面试
面试方式采用《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笔试代替。
七、考核
(一)除考核招聘和乡镇卫生院招聘免考试直接进入考核人员外,其余人员,根据分数合格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后,在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内公布。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计划生育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核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成员,考核后写出考核材料。
(二)各招聘单位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确定体检人选并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后,在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内公布。
八、体检
(一)市直事业单位的考生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到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考生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新规定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体检工作,对体检合格的考生名单要进行公布。考生对体检鉴定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由组织体检的部门组织申请复查人员到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复检一次,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
九、照顾加分
(一)代课人员报考专设岗位加分办法:
1.代课人员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处级(含处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和享受各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予以加分,县(处)级加5分,市(厅)级加10分,省(部)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如获得多项奖励或同一项内容获得多级奖励的,实行累计计分;
2.代课人员有独生子女证或者是纯二女结扎户的加5分;
3.代课人员教龄分四个阶段予以加分,加分办法: 5年以下(含5年)教龄的每满1年加1分,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教龄的每满1年加1.5分,11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教龄的每满1年加2分,16年以上教龄的每满1年加2.5分;
代课人员如报考招聘非专设代课人员岗位不享受代课人员的加分照顾。
(二)西部志愿者、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任职(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加5分。
加分计入总成绩。加分依据材料须在报名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报名结束后提供的无效。
十、公示和聘用
(一)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报有关部门,依据年度招聘计划核准。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县市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报有关审批机构审批后,办理入编、聘用等手续。
(二)因考核、体检等出现不合格人员时,从报考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三)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成绩并列,岗位设置及具有优先招聘条件的考生,可确定为下一招聘程序人选;无优先条件无法确定聘用人选时,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成绩并列人员再进行一次笔试,以此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下一招聘程序人选。
(四)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双方自愿,可由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聘用到代课人员专设岗位的要在该岗位至少任教5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除外)。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初任人员,在聘期间,享受在编人员待遇,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辞聘或解聘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考试招聘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规范操作,面向社会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聘用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监督。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照贵人发〔2006〕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证考试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其他
本次公开考试招聘不指定考试用书。
十三、本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报考咨询电话: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0775-4563090
贵港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0775-2936866
监督电话:贵港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0775-2936833
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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