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河政发〔2010〕40号)要求,我市定于2010年9月26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计划招考聘用1213人。为了确保这次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简章。
一、招考聘用的基本条件
招考聘用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国家承认);
(四)具有独立完成招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或技能条件。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应聘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及以上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条件。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二、招考聘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及其他资格条件的社会青年、在职人员和应历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招聘代课教师和到村级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村官”的岗位限于本县(市、区)的代课教师和“村官”报考;中专学历人员除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只能报考本县(市、区)的招聘岗位。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9月30日至1992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村官”、代课教师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最高限度不超过40周岁。
(四)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执行。
三、招考聘用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文化考试、面试、专业测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政治思想考核和业务水平考核、身体健康检查进行择优聘用。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此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者在全市范围内只能报考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一个职位,不能同时报考两个及以上职位。如有报考两个及以上职位的,经查实按违反考试录用纪律处理。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要一致。资格审查由各招聘单位负责。
(一)现场报名办法
1、现场报名时间:2010年8月22日至29日。
2、现场报名地点:
(1)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
(2)报考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在报考职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报名。
3、现场报名手续
(1)报考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和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所提供的证件均为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报名。
(2)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4)报考人员须填写《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依据本简章规定的岗位招聘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招聘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不得拒绝报考。
(5)报名结束后,市直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材料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编制《河池市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报考人员名册》(含电子文档)各一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河池市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报考人员名册》(含电子文档)各一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表格可从河池人才网www.hcrc.net.cn下载)。
(6)报名考试收费按桂价费[2006]1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报名费10元,《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费每科50元,共110元。
4、开考比例。计划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对报考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由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报名结束后两天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不同意调整的,应给考生调整报考岗位。对确定不开考的岗位,由招聘单位及时通知报考者。
5、领取《准考证》。报考人员凭身份证、缴费收据在考试前6天,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二)照顾加分
2010年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照顾加分有以下三类:
1、少数民族加3分。
2、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满两年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各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加3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农、支医、支教、扶贫)计划”、由共青团广西区委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大学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加3分;代课教师加5分。
3、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加3分,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的加4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加5分,多次被评为先进的按最高一次加分。上述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是指受到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上述第1、2、3类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
照顾加分计入笔试成绩。即笔试成绩=笔试卷面分+照顾加分。
加分依据材料须在报名时提交,报名工作结束后提交的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