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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0年下半年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2010-08-16 15:15  华图网校 点击:

  一、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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