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选调岗位和选调数额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若笔试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差额考察)。体检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组织实施体检。
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其缺额根据选调岗位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考察
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选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选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考察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选调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经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
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选调人选,其缺额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