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京华时报》)。这一调查结果,将公务员招考中存在的严重歧视问题,突出地摆在了公众的眼前。
公务员招考歧视,其危害性要远远超过一般的就业歧视,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首先,公务员招考歧视,侵犯了社会正义和公民的平等权利。罗尔斯著名的正义两原则指出,满足正义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设定不合理、不必要的歧视性准入条件,侵犯了受此歧视性条件限制的公民担任公职的平等权利,损害了社会正义。
其次,公务员招考歧视,堵塞了社会阶层有序流动的最重要渠道,可能成为撕裂社会的重要肇因。自古以来,包括底层精英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精英能够比较顺畅地流动进入政治权力系统,都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长期稳定的关键条件之一。孙立平、李强等社会学者的研究证明,社会阶层趋向固化、社会流动性不断减弱,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风险和挑战。公务员招考原本是吸纳社会各阶层精英特别是底层精英进入公共权力系统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设定不合理、不必要的歧视性准入条件,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这一制度安排的效用。歧视性规定对普通社会阶层进入公职系统的障碍,较之类似长治市公考第一名被刷这类个案性的暗箱操作,更为巨大、更为广泛。
再次,公务员招考歧视,缩小了国家遴选人才的范围,可能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现代多元社会条件下,当然不需要追求“野无遗贤”;但尽可能将那些有才能又有意愿从事公共服务的人才吸纳入公务员队伍,仍然是决定国家兴衰的重要因素。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能不能越走越宽广,中华民族能不能实现伟大复兴,要看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更要看能不能让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华。”
复次,公务员招考歧视,对全社会的就业歧视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政府应当如何对其公民自由作出平等回应,不仅是政治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政治的根本问题(威尔?金里卡《当代西方政治学》)。财产是自由的基础,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保障公平就业,就是保障公民平等获得财产和自由的机会。它即使不是政府回应公民自由的首要任务,也至少是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如果政府自己在录用人员上做不到公平无歧视,它就不可能履行好保障公民公平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因为它在一个重要的领域实行了歧视性就业政策,更因为它为全社会的公平就业树立了一个坏的榜样。
打破当前公务员招考歧视格局,关键是要畅通歧视受害者自我救济的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最有动机对歧视发起挑战的当然是歧视的受害者,只要赋予他们足够的自我救济手段,歧视就难以继续维持。应当尽快对《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进行修订,允许歧视受害者就行政机关制定歧视性招考规定进行诉讼。
打破当前公务员招考歧视格局,还要建立公务员招考歧视审查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公务员考试资格规定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实行公开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如此,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在设定公务员考试资格时,就不能罔顾参加者的意见,闭门自定规则,炮制出一些不合理的标准随意将特定人群拒于公考大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