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秋,笔者参加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与美国驻成都领事馆文化参赞John Louton先生的座谈会。当进入会议室的文化参赞John Louton被介绍给与会者后,笔者当时有点纳闷:怎么作为美国领事馆的文化参赞John Louton还是一个不能走路的残疾人呢?难道美国没有其他更合适的人来担任这个代表国家形象的职位?随着座谈会上看到John Louton侃侃自如的交流,笔者也开始消除了原来大脑中以为跛脚的人不适合任此工作的偏见。
后来,笔者发现袁南生外交官也有同样的感慨。他写到,在他踏上印度国土后遇见的第一件事就给他留下深刻印象:一位双腿瘸拐的礼宾官负责迎接他。这位残疾人是根据印度当地关于残疾人口报考公务员的强制性比例规定,考上的外事公务员。事实上,印度的公务员考试被称为世界上难度最大的考试,历时超过1年,录取率常常不足千分之二。在第二次笔试阶段,要在1个月内完成9场共计27小时的超级笔试。在这样高度竞争性的全国性考试中,法律明文规定录取残疾人的最低比例,保障了纸面上的法律可以不折不扣地得到实现。
2010年,笔者在湖南省访谈中了解到,该省某市一残疾人报考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笔试面试成绩都特别突出,但录取单位还是找种种理由不想录取。上海每年招录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2000多人。2004年至2006年招录的残疾人公务员数量总共7个,且实际录用单位仅限于各级残联,以 2006年最多录用4位残疾人计,残疾人录用比例也仅为0.2%,远低于该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要求的1.6%的标准。据某公益机构的调查显示,在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残疾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信息的只有3个地方,即上海市、武汉市、昆明市,均远远未达到1.5%的比例。中国也有录取残疾人最低不低于1.5%的法律规定,但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显然没有把法律当回事。
我国公务员录用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表明,公务员录取中消除残疾歧视,首先要从政府形象部门开始,带头执行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规定,在全国录取公务员人数的总数中达到当年录取比例的1.5%,这既是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的实际需要,也是提高国家软实力、影响力的最好体现。如果中国的政府官员中有适当的残疾人、中国残疾人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都是残疾人(80%以上),公务员中残疾人的比例达到法律规定的1.5%,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世界各国就会更有影响力,中国文化竞争力也实实在在地得到展现。
其次,要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仍然难称完善。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设定录取残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没有规定残疾人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就业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对招纳残疾公务员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现象缺乏制裁机制。国家机关录用残疾公务员的比例,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设定了不低于1.5% 的底线,被许多国家机关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规避。因缴纳的费用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事实上等于国家花钱鼓励这些机关不录取残疾人或者少录取残疾人。
再次,要把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替代办法变成刚性措施。法律规定录取残疾人最低比例的目的是要惩罚任何不录取残疾人的违法行为,凡是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予以制裁。面对绝大多数国家机关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的现状,防止这些机关即便录用残疾人的比例未达底线而需上缴残保金,也无非是“左手取钱,右手领钱”毫不心疼的继续生长。只有以录取最低比例的刚性要求,才可以增长国家机关缺乏招纳残疾公务员的原动力,并增加拒不招录残疾人的问责机制。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扭转残疾人在公务员招录中的被动局面,迫切需要出台更为强有力的按比例招录残疾人的制度规范,推动相应的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落实相关部门人事组织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