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明在上海一家事业单位找到了工作,单位花费了一些费用为这批新员工安排了一系列的培训。可是张明才没做几个月,便考上了国家机关
公务员。他觉得
公务员毕竟比在事业单位还稳定一些,于是决定放弃事业单位去做公务员。当他和领导说起这个意图时,领导表示做公务员他们不阻拦,只要按聘用合同缴清违约金就可以了。张明奇怪,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不都是国家的?既然政府需要自己去,为什么还要给事业单位违约金呢?
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把事业单位与政府混为一谈不可取。可能不少人误解,事业单位就是政府办的,编制也是政府给的,政府和事业单位就是一家人,内部的人员流动很自由,其实不然。事业单位虽然与企业的自由经营不同,但是也不似政府部门一样由上级直接领导,况且不少事业单位还是自负盈亏的,基本与政府没有什么联系。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四条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因此,与企业不同,张明在事业单位工作后去做公务员,可以随时通知解聘。而企业员工要这样,还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才行。毕竟事业单位与政府还是有较密切的联系的。
那张明的违约金是不是要付呢?因出资培训而设立的服务期确实是法规所明文确定的一种设立违约金的方式。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聘用合同可以对受聘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约定违约金。所以单位的违约金是合法设立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对考上公务员是否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约定服务期的,受聘人员仍然可以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是除第三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好是第(三)项,不在上述排除范围内,所以仍然应支付违约金。(劳动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