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名考生状告陕西省公务员局要求弃录第一名”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昨日获悉,第二名考生张洋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一名考生张竞的代理人表示将积极应诉。
2009年12月15日,原告张洋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在其参加的2009年陕西省公务员招录西安市城改办“科员(城市规划)”职位的考试中,综合成绩第一的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该职位报考条件,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录取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作为该次考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的原告张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作出录取其本人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年7月22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
记者昨日获悉,这起公务员录用行政纠纷案中的原告、第二名考生张洋,已于8月4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张洋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西安市新城区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上诉人陕西省公务员局撤销2009年录取张竞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昨日中午,上诉人张洋的父亲张文祥在电话里婉言谢绝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自己不方便表态,一切事宜交由代理律师处理。昨日下午4时,在接到行政上诉状后,张竞的代理人对记者表示:“无论案子今后走到哪一步,我们都将积极应诉。”
第二名考生诉称
陕西省公务员局4种行政行为不合法
第二名考生张洋在行政上诉状中提出4点,诉称陕西省公务员局录取张竞为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一、原审中,被上诉人陕西省公务员局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录取张竞为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并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当庭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但事实上,在原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全是复印件。
二、省公务员局在原审中并没有提供张竞的学历、学位证明,没有证据能够认定张竞具有本科学历、学位以及城市规划专业知识。
三、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者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张洋据此认为,应当由招录单位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查张竞是否符合招录条件。而被上诉人陕西省公务员局直接对张竞考试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没有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规定依法行政。
四、按照教育部《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张竞所学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属于理学当中的地理科学类专业,而招录公告中要求的城市规划专业属工学当中的土建类专业。张洋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招录基本条件,其专业与城市规划没有任何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