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之便,伙同村民采取虚增被征用土地、房屋面积,以及附着物数量等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月10日,经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江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2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昌平、袁祥发、曹云前有期徒刑5年、2年、1年,并处被告人曹昌平没收财产1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富伦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曹江、曹昌平系四川省高县水务局工作人员。2000年12月7日,高县人民政府通知成立高县惠泽水库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公司),负责惠泽水库建设管理工作。2009年1月8日,曹江、曹昌平二人被抽调至惠泽公司工程项目部工作。2009年2月至5月期间,二人利用其负责惠泽水库干渠征地拆迁工作之便,在勘丈村民被征用土地、房屋时,二人分别或者共同伙同袁发祥、曹云前等人,采取虚增被征用土地、房屋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手段,骗取惠泽公司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98715.99元,其中,曹江分得赃款4万元,曹昌平分得赃款3万元,袁发祥分得赃款2.06万余元,曹云前分得赃款8千余元。
2009年3月,因惠泽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将村民田某被征用土地性质“临时”登记成“永久”,负责公示反映情况的曹江伙同刘富伦(该村民组组长)以为田某隐瞒该错误为由,索要田某多领得的土地补偿款2万元,二人各分得1万元。此外,曹江还单独收受村民贿赂4千元。
案发后,袁发祥、曹云前主动到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五被告人均退出其非法所得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