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员招录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给与需求不平衡,供给大于需求
2003年,全国有212万高校毕业生走上社会;200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280万人;这一数字在2005年达到338万人,2006年已突破400万,达到412万人。这只是指高校毕业生,加上社会失业和待就业人员,还有广大的农民,其数量极其庞大,但国家公务员每年的招考职位数量不过数万人,这就显得人才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在国家对报考条件进行限制的情况下,依然是几个、十几个、几十个甚至成百上千个人竞争一个职位,劳动力的过剩给国家选拔人才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国家就可以对公务员招考的条件进行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二)统计性歧视的影响
所谓的统计性歧视就是指在不完全信息和不正当的激励的相互作用下,产生的一种有趣的歧视的变形。即独特个体的情况被按其所属群体的平均情况来加以处理。简单地说就是高中生肯定不如大学生,那么每一个高中生就是不如每一个大学生。在我国,学历教育使人们形成一种观念,那就是教育时间的长短是衡量一个人知识和能力的标准之一。在国家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这一党的政策指引下,公务员录用机关就形成一种观念:学历高的人知识和能力就会更高,录用高学历的人就能够有利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而且这种观念是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在统计性歧视的影响下,国家对公务员录用限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
(三)户籍制度的不合理
中国户籍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农民身份的划分及其农业人口与非农业户口转换机制,人为把公民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民两种不同身份,对两种身份采取两种政策,在城市居民和农民之间形成一道身份鸿沟。不同身份之间有明显的差异,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拥有不同的权力。身份成为人们获得某种职业、地位,享有某种社会资源的基本前提条件。我国公务员招录还没有能够打破传统的户籍限制,对农民形成了应考的身份歧视。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地域划分,致使出现大城市对小城市人的歧视,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西北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歧视。国家4部委(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也出台了新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取消大学生跨省、跨区就业限制的政策,但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没有能够遏制公务员招考中对考生户籍和生源的限制。这是由制度造成的歧视,需要改变制度来改变现状。
(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条例》以及各省的《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办法》或体检实施细则是目前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是规范公务员录用行为的立法层次的多样性和不统一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等级不高,法律依据的本身的合理性及合宪性遭到质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就业,《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报考条件也作了较大的空间的规定,但具体操作性的政策却把瓶口缩小了许多,造成了歧视现象的存在。
四、反公务员招录歧视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现行的公务员招录制度和户籍制度,打破因制度造成的歧视。在上文中,笔者已经谈到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户籍制度产生的不良影响,国家立法机关应将公务员招录和管理纳入立法的对象,建立完整的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体系,改善现行公务员法律法规中的带有歧视色彩的规定,同时应立法打破户籍制度对公务员招考的影响。
(二)严格招考条件
中央国家机关和有权部门应严格审查公务员招考的条件限制。对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的设置应该根据需求职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确定,而不能受统计性歧视的影响,想当然来确定招考条件,更不能根据特定的群体的条件来设定要求。中央相关有权机关应对每一个公务员职位的招考要求进行审查,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带有歧视性的要求,保障公民有平等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机会和权利。
(三)建立公民监督与申述渠道
建立公民监督与申述渠道,动员全社会对公务员招考进行监督。国家招考公务员本质上是国家在履行由公民赋予她的权力,选择从事公共事业的人才,为国家,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人民有权对国家的这一行为实施监督和批评。当人民发现公务员招录的不公平,他们也有权提出,并监督相关部门对此作出解释或修改。但现行的公务员招考还没有建立公民监督的渠道,更没有为应考人员建立一个完善的申述渠道。
(四)为公民参与公务员招录条件设置提供机会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是主权在民的思想,法律依据是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参政权。公民参与公务员招录政策的制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公务员歧视现象的存在。国家应为公民创造这样的机会,比如召开听证会,审核每个岗位的招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