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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没纳入《社会保险法》
2010-11-04 10:15  未知 点击: 载入中...

  从2007年《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在2010年10月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这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公民基本保障的法律,自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至表决通过,已经在立法之路上蹒跚了16年之久。

  法律界专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保险法》堪称“社保基本法”,该法近日经表决通过虽有诸多突破,但也有些许遗憾。

  五大突破令人期待

  突破一: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养老金全国统筹

  在《社会保险法》正式通过之前,有关社会保险法规的最高法律层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都是将五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俗称“五险”)单独分别作出规定,每种险的覆盖面相对较窄。《社会保险法》通过以后,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但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还有较长的路,好在此次《社会保险法》已经就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突破二:养老金的支付有了新规定

  《社会保险法》此前的草案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这也是目前全国多数省份所采取的养老保险费的领取方法。

  由于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最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社会保险法》还首次明确规定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规定对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

  突破三: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

  目前来说,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一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再也不用为了结算几千元医疗费来回奔跑于两个城市之间了。

  在社会保险法正式通过之前,山东已经有了基本医保全省统筹的规划。根据规划,在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等9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枣庄、烟台、潍坊、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7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辖区统筹。到2011年,全省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突破四: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有了基本保障

  关于由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及工伤医疗费用垫付和追偿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工伤保险而言,在由第三人造成参保人员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其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就出现难题,如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取得双份赔偿问题。对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的省份规定被侵权人因工伤可以取得双份赔偿,这与“同一损害不能取得双份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相违背,大部分省份不支持此种赔偿方法,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没有法律规定。此次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其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社会保险法》也有了明确规定。

  之前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此次《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也给予了明确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此规定,有利于及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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