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
深度解析:广电总局的一纸通知,让“过度娱乐”成为热词。对此,有拥护赞成者,也不乏质疑者。那么,何谓“过度娱乐化”?我们真的被“过度娱乐”了吗?
有学者认为,所谓电视传播的过度娱乐化,是指在节目的制作、传播过程中,在确定主持人、嘉宾、节目形式等要素时,纯粹围绕受众的感官刺激,忽略了娱乐应使人获得健康的感性愉悦的真正目的,虚假化、庸俗化、雷同化、“性”趣化等是其主要特性。看看现在我们的电视屏幕上,许多综艺节目趋于无聊、胡闹,靠各种审丑环节来吸引受众,一时之间,各路“红人”你发飙我对骂、你雷人我炫富,为了收视率丧失了道德底线。
当然,将“过度娱乐化”的板子全部打在电视媒体的身上,显然有失简单粗暴。首先,综艺节目过度娱乐化的过程是一个与社会文化相互影响的互动过程,有什么样的社会风气就有什么样的电视节目。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改革开放、市场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大众文化呈现出商业化、世俗化、娱乐化等特征,在这样的文化氛围里,人们更侧重于物欲的满足、追求感官的享受。
其次,电视从业人员急功近利,在电视节目形式上普遍缺乏创造力,盲目模仿或照搬港台或者外国,导致电视节目同质化程度极高;同时,国外的综艺节目进入中国市场后,由于文化传统、文化环境等的差异,未必符合中国受众的心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最后,在快节奏的生活压力下,通俗化甚至低俗化的节目更容易满足个体的感官享受,这种潜在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电视节目的过度娱乐化。
娱乐本该是一件让人身心愉快的事,而提供娱乐也是电视应有的功能之一;但过度娱乐化却成为人、电视的不能承受之重。如何改变这种状况,还原电视节目的本质属性?
遏制电视节目的过度娱乐化,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管理部门、电视媒体、观众群体的多方互动。主管部门在发布有关通知对电视节目进行约束的同时,也要出台相应措施避免电视媒体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而掣肘;电视从业人员应该激发创造性思维,开拓多种节目形式,深刻领会广电总局通知的精神, 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等多种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研发出既符合受众心理、又能体现我们价值观念的电视节目;受众作为电视传播的重要一环,要学会用批判的态度去接触、分析传媒信息,在反对电视过度娱乐化、低俗化方面发挥有效力量。
电视是人们了解外界、获取信息、享受文化的重要渠道,电视节目是人们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因此,电视媒体要正确地、充分地发挥其文化功能,除了提供娱乐,也要担负起传播知识、价值以及行为规范等的功能,在实践中实现社会责任与娱乐化的有机结合。
同时,娱乐不能无极限,娱乐也需要有边界。但是这个边界的制定,不能就由某几个人所决定,更不能由着某几个心态不健康的人所决定,而应该由公众说了算。文化搞独裁、娱乐搞独裁,不仅不会受到老百姓们的欢迎,对于电视娱乐节目的发展,反而会带来灭顶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