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1975年5月7日至1993年5月7日期间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2006年以来在参加各级公务员考试过程中被有关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特别说明:
1.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所在单位(含街道)的职位。
2.职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或在职党校学历者不能报考。
3.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级(不含直辖市)以下党政机关,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工作,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