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应聘人员按时报名,过期不予受理。恕不接待来访。
(二)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体检费用由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承担)。
(三)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聘用制。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按照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四)本次公开招聘的人员纳入学院编制管理,工资待遇按照深圳特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五)聘用人员档案由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六)对本次公开招聘的人员,学院不分配住房、不解决临时性住房、不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不报销上下班交通费用。
(七)聘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顾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院务部)
联系电话:(0755)86234900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