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2011年(冬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简章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6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2006〕50号)精神,定于2011年11月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
(五)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
(七)其他:
1、招聘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段的计算,均以2011年7月31日为界。
2、招聘单位不得对报考人员进行户籍限制(少数民族自治县[龙胜、恭城]、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灌阳、资源]除外);
3、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不能设置超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招聘条件;
4、年龄要求: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规定为35岁以下(197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有特殊需要限制或放宽年龄的岗位,用人单位需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放宽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40岁)。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现役军人;新录用两年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新聘用两年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的人员;依法被辞退公职未满五年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