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孙晓胜、杨晓亮)2009年8月1日开始,北京市民将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至此,继限价房、经适房、廉租房后,一个全新的政策房种类“公共租赁住房”加入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团体”中。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30日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房源筹集、配租管理及租赁管理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的轮候配租制度。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条件及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等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取得上述“三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据介绍,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设计划,2009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周边等交通便利区域,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此外,《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经重新审核。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负责实施通过建设、收购等多渠道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