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体检
体检必须在市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经市公务员招考办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和放弃体检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事后不予受理。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公务员招考办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超过7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医院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由市公务员招考办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务员招考栏另行通知。
九、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考单位报市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0年1月1日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2年5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8、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10、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1、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12、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3、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的人员。
15、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1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市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