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报考B类(财会、环境监测、妇幼保健、医院)专业技术岗位的考生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30%,专业测试占40%,面试占30%计算。
《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专业面试(试教)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面试(试教)人员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试教)。
如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进入面试(试教)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进行面试(试教),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确定。
七、资格复审
面试(试教)前将对拟面试(试教)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审核。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试教);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试教)资格,并按该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试教)前将对拟参加面试(试教)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面试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应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含3:1),确定资格复审考生;试教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应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不低于3:1(含3:1)不高于6∶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考生。
资格复审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结果报区招聘工作办公室复核。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进行公示。复审工作人员根据《招聘简章》要求和考生提供的报考条件材料及填写的《报名表》内容,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试教),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试教)资格,并按报考该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达不到3:1的,是否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无考生通过复审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
八、体检
各招聘岗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以专业测试(试教)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政审对象,则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自动放弃体检资格的,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体检必须在区招聘工作办公室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