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体检必须在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血压、视力两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考察
考察工作由毕节毕节地区民宗委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一)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二)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考察不合格,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5.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八、聘用
1、经考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合格者,由地区民宗委招考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按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后视为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纪律与监督
1、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考工作人员在履行命题、监考、面试、阅卷、评卷、考察(政审)及履行相关职责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考工作公正、公平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2、本次公开招考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监督指导,同时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十、未尽事宜由地区民宗委招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7-8223178
监督电话:0857-8223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