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报考A类、D类岗位且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参加面试。
报考B类岗位的考生,根据笔试成绩(占30%)和专业测试成绩(占40%)两科成绩之和,按照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一、总成绩计算及其它事项
(一)总成绩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按百分制和以下比例分类进行计算:
1.A类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2.B类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30%、专业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计算。
3.C类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4.D类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技能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笔试或技能测试、专业测试、面试或试教的成绩和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其他事项
1.如果某岗位进入专业测试、面试或试教环节时,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专业测试、面试或试教。
2.如果A、D类岗位进入面试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B类岗位进入专业测试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C类岗位进入试教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达不到3∶1比例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对岗位招聘计划数为1,而进入面试或试教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达不到3∶1比例的,参加面试或试教考生的面试或试教成绩,须达到面试或试教当日本考场面试或试教实考考生平均分数(含)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2)对岗位招聘计划数大于1,而进入面试或试教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达不到3∶1比例的,未达到3∶1比例的最后1名或2名考生(例:某岗位计划招聘2人,现只有5人参加面试或试教,则笔试或专业测试或技能测试成绩排列在第4、第5名的考生即为未达3∶1比例的最后2名考生)的面试或试教成绩,须达到面试或试教当日本考场面试或试教实考考生平均分数(含)以上,才能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未达到面试或试教当日本考场面试或试教实考考生平均分数 (含)以上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3.报考人员须参加报考岗位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十二、体检
体检在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参加各岗位招聘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A类岗位以面试成绩、B 类岗位以专业测试成绩、C类岗位以试教成绩、D类岗位以技能测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体检产生的岗位空缺不予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7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