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养、管理与使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入校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笔迹鉴定,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为方便考生咨询和报考,考生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0371-65762717;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0371-66788118;
河南省公安厅 0371-65882083;
河南省司法厅 0371-65909606。
省委政法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附件:
1:
附件1(拟录取计划表)(1).xls |
附件2(收费标准)(1).doc |
附件3(2010年科目表)(1).doc |
附件4(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1).doc |
附件5(文化综合考试大纲)(1).pdf |
附件6(民法学考试大纲)(1).pdf |
附件7(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证明)(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