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豫人[2008]90号)等法规规定的方法、程序,由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标准和有关要求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河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单位组织综合性民主评议。由单位组织全体人员,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表现和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民主评议。
3.主管领导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局领导对分管科室的科长、科长对本科室人员,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表现、平时考核记载情况及个人年度总结,对被考核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并在《河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应栏目内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
4.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拟定考核等次。
5.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由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核备案。
7.待市公务员局审核备案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各县(区)各市直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平时考核制度,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要以岗位职责规范、公务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平时考核采取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半年总结,年度总结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五、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确定
1.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2.本年度被省(部)级记集体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或国家级专项性表彰奖励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时,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17%以内。
3.本年度受省(部)级专项性表彰奖励或给予集体嘉奖及以上、记集体三等功及以下奖励以及受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时,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16%以内。
4.绩效考核试点工作优秀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上浮;绩效考核试点单位在本年度没有开展绩效考核的,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下浮。
5.本年度没有开展平时考核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3%。
6.凡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以及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时,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7.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区年度考核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
8.对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单位比照执行,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结果一并上报备案。
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由各单位按照各职务层次人数比例自行核定,并填写《河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申报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报同级党委、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对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和混用各职务层次优秀等次名额的部门,考核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备案,其考核结果无效。
在考核等次的确定上,要重点把握好优秀等次和不称职等次的条件,严格把关。对评为不称职等次、未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的人员要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