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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重点测试机关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行政管理学、法律等理论、知识,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公文写作与处理的能力。笔试满分100分。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2011年8月13日9:00-11:30,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报考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一致。
笔试结束后,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遴选人数1:3-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市直单位的面试工作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县(市、区)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职位特点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或文件筐作业等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面试前,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参加面试的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报名表、准考证和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进行面试资格确认。面试资格确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面试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根据职位需要,遴选单位可加试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加试工作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满分100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采取加试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60%+专业知识测试或实际操作技能成绩×40%。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遴选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考察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遴选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核实报考者的报考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