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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出台规定,推行微博实名制。对此,有人支持,但也有不少人反对。请谈谈你的看法?
【命题意图】考察理论政策运用能力和社会认知能力。
【命题背景】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核心意图是通过微博后台注册实名制,来解决当前微博发展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造谣生事、买卖粉丝、网络小字报、传播色情信息等问题,实现微博的健康、持续发展。
【评分标准】能够认识到微博实名制对于保护网友言论自由、实现微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命题陷阱】在题干中,命题人提到"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是给考生挖了一个陷阱,误导考生对微博实名制持"辩证分析"的态度,而失去了"支持实名制"的正确立场。此其一。
第二个陷阱,是考生可能会谈到实名制限制言论自由,认识不到实名制不是要限制,而是要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
第三个陷阱,是考生可能会谈到实名制的隐私保护问题,这一点其实并非实名制的核心和关键,属于次要矛盾,即使谈了,意义也不大。
【标准答案】微博实名制是规范和促进微博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个深度很重要),我支持这项政策(这个态度很重要)。一方面,微博是新生事物,它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赋予了普通群众更多的话语权,有助于表达民意、汇集民智(能认识到微博的重要性);但同时,微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造谣生事、买事粉丝、人身攻击、传播色情信息等诸多问题,既影响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微博的健康发展。而其根源,则在于匿名制(辩证分析,找到问题的症结)。实行实名制,可以规范微博言论环境,这恰恰是对网民言论自由最好的保护(辩证分析,点明了实名制、微博健康发展和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国际视野)此外,实名制只是后台注册实名制,在发表微博时,网友仍然可以选择匿名或昵称发表,实际上不影响言论自由(社会认知能力强,对《规定》有一定了解)。因此,要坚决贯彻微博实名制(再次表明态度)。
【背景链接】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五)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
(六)不得向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
(八)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由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