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主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平等原则。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
(2)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3)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
(4)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
(5)回避制度。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
(6)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职责权限】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行业观点】
——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切实把观念转变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要紧密联系实际,继续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上下功夫,确保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占领思想阵地,指导人民法院工作。要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理念,真正做到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认真思考、谋划人民法院工作;要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理念,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要置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制定司法政策、谋划司法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的依据;要牢固树立一切从国情出发的理念,同时注意学习借鉴国外的好做法;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主动接受监督,开门接受监督,广泛接受监督。
——必须紧紧围绕大局,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持续和谐稳定。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保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明年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也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根本任务。要牢牢把握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牢牢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更好地为“三农”工作服务;牢牢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更好地以司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牢牢把握国际斗争和社会治安形势,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更好地处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和解决新的社会问题。
——必须高度关注民生,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要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发生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等案件,必须积极稳妥处理,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要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过硬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继续组织好、开展好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实现既定目标。要着力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着力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在各个方面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要努力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切实推进司法改革。要认真解决法院工作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突出问题,努力克服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坚决落实中央确定的改革部署,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重点认真贯彻实施。要着眼解决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深化改革的措施,把深化改革与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与规范司法行为,与加强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拓宽改革领域,提出改革措施,增强改革效果。
——必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要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非同寻常的认识、决心、力度,坚持不懈地进行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要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尤其要用发生在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警,让大家看到腐败犯罪分子为腐败行为付出的沉痛代价,懂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要加大重点部位反腐败力度。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健全完善能够切实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制定规范法官行为的硬性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干警,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要加大对权力监督的力度。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具有审判权、执行权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要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纵横交错、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要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把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立案、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问题作为案件查办工作的重点,力争突破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对今后发生严重腐败问题的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分清责任,及时进行追究;要加大对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正面宣传的力度。人民法院干部队伍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队伍。要通过宣传,让社会更加了解、理解、支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工作,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