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需要注意什么?
答: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名推荐表》仅限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填写,其他报考人员不需要填写《报名推荐表》。报考省级检察院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管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公安机关(包括森林公安机关)和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人员需在网上报名前携带《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在参加面试或专业科目考试前提交《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
二十二、如何参加调剂?
答:招考职位中通过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1:3比例时,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具体办法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查询。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二十三、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面试前,各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2010年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在职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工作证(原件)、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前,考生已经与其它单位签约的,须提供已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影响资格复审。
二十四、公务员体检的标准是什么?
答: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按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
二十五、录用考察是如何进行的?
答: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查,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资格。
考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原用工合同需解除的,须由考生本人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二十六、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在公务员招录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并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七、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手续?
答: 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就业报到证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它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各级机关遴选的选调生录用后按现行调配程序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转正审批手续后,再办理户口迁移审批手续。
本《政策问答》适用于湖北省2010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务员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