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在即,从历年湖北省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来看,常识判断是考查范围较广,较难准备的一个模块,其中法律相对于大部分非专业考生而言是备考中的短板。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内容虽多,然而却并非毫无规律可循,本文中华图张老师将聚焦热点,结合历年真题,提出了2010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三大冲刺策略。
一、总体把握考试方向
地方公务员考试一向有向国家公务员考试靠拢的趋势。2010年4月25日13省(市、自治区)公务员联考的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测查范围几乎一致,此次湖北省公务员考试也极有可能延续这一传统。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独考法律,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虽添加了政治、经济、生物、地理等内容,但仍以法律为主要测查范围,具体体现是法律题占总题量的近1/3。
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扩大了测查范围,与此相应,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的常识中法律题比重进一步下降,但比较其他方面,法律仍是常识判断中不可忽视的一科。
此外,从历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真题可看出,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职权以及与执政相关的行政法等知识,都成为考试中频繁出现的考点。华图建议在备考时须给予足够的关注,除做到全面复习以外,也应该突出重点。
二、着重关注时事热点
2009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中曾出现如下题:
【例1】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D.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华图答案】C。本题考查《刑法》中的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曾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之后几经下放与收回。至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C选项中“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死刑复核权,所以选择C选项。
2009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考查的这一知识点,属于近年内通过的法律修正案。除此以外,近年内颁布的新法也是常识判断中易出现的考点。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第138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第139题考查《食品安全法》(2010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考点均属于该项法律中的基本内容。如考生注意把握时事热点,相信在复习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NextPage]
三、重复考点不容忽视
从历年常识判断考试的法律题可看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新法频繁出现,体现出常识判断考试既侧重于考查基本理论知识,同时体现与时俱进的特点。如2009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14题:
【例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D.国务院
【华图答案】B。《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四)解释法律”,而在《立法法》第42条则给予更明确的说明,“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选择B选项。
对比2008年湖北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89题:
【例3】国家行政权力的载体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政府机构
C.各级党委
D.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华图答案】B。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上法条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各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行政权力是通过政府机构来执行的,由此可得国家行政权力的载体是政府机构。所以选择B选项。
这两道题均涉及到《宪法》中“国家机构”一章的内容。国家机构是我国宪法的组成内容之一,也是考生应该了解的基本知识点。就这两题而言,考生在答题时需明确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与职能。推及法律一科的整体备考,考生应熟记并理解基本的法律法条,以便面对考题时能够得心应手。
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中指出,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即便具体到某一学科内也是包罗万象。但万变不离其宗,考生在复习法律时,需踏踏实实打好基础,掌握基本法条;了解考试方向,关注时事;掌握一定的技巧,多做练习。充分备考,才能在考试中游刃有余。